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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药品备案补充资料的通知

药品资质备案工作安排

(一)药品备案材料
  

   1、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表》(以下简称“备案表”)。
   2、药品生产批件及其补充批件(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
册证)。
   3、药品生产质量标准:中国药典、国家药品标准(含试行标准);生物制品规
程;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标准。药品标准附有说明书的,需一并提交。

   4、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(以下简称药监局)正式批复的药品说明书批件

或药品说明书原件。
   5、药品生产质量规范(GMP)证书。
   6、药品专利证书。
   7、有商品名或别名的药品必须提供药监局批复的相应批件。
   对通用名相同,剂型或规格不同的药品须分别提供上述相应文件。所上报材料间
如有内容互不相符的,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。以上材料中除药品说明书
原件外,其余材料可提供相应复印件。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报企业公章,上报时
按上述顺序进行装订。
   8、各药品生产企业在准备上述纸介材料同时,须登陆www.bjld.gov.cn网站下载
备案软件,并将 “备案表”所填内容录入备案软件中(具体使用说明随该软件同时
下发),与纸介材料一同报至我公司。
(二)资质递交时间:
   生产企业须在2008年5月25日之前将纸介材料交至我公司。并将“备案表”所填
内容录入备案软件中,与纸介材料一同报至我公司(为了保证资料的准确性,此次
备案工作不接收快递形式递交的资料,请各生产企业见谅)。
 

如有问题,请与招标办公室联系。

联系人:李蕾

联系电话:87766962
 
   
北京普仁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
2008年5月14日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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